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性侵多名未成年残障学生,居然只判三年六个月,太让人气愤。如此人渣不应牢底坐穿吗。
审判中查明,刘爱业校长多次在办公室和学生寝室中对陈某某、周某某以及张某某等未成年学生实施性骚扰,恶意抚摸和揉捏她们的胸部。这些受害者们年纪幼小,残疾或智力有障碍,无助地遭受着这位校长的侵犯和伤害。
一名视障学生陈思思说,她在 14 岁时被校长强奸,她描述了刘爱业如何掰开双腿侵犯她。
接下来的三年里,陈思思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被刘爱业叫进办公室了。 有时候陈思思拒绝进那扇门。 她站在校长室门口,"我说你有什么话就在这里说吧,校长让巧巧拉我进去。" 在笔录和她对记者的讲述中,刘爱业侵犯她的地方包括女生宿舍和刘爱野的私家车。思思记得校长强奸她不避讳巧巧,可巧巧由于溺水身亡而无法作证。
报警后,民警带陈思思去做妇科检查,结果显示阴道瓣有撕裂伤,但由于报案当天没有发生强奸案,无法从阴道提取刘爱叶的DNA。
还有另一位学生周晓若,因为智力障碍, 具体的行为,周晓若很难描述。 她断断续续的讲述中得知,刘爱业压着她,还脱了她的裤子。 她哭着想要反抗,却被其扇了一巴掌。
一位负责的女干部告诉记者,陪同周晓若做笔记时,办案人员主要询问了周晓若的基本情况,比如残疾、家庭住址、就读地点,以及陈思思的一些事情。 整个记录的时间很短。
而周晓若甚至不知道"强奸"这个词是什么意思。 " 周晓若的姨妈姜红对笔录中否认强奸的说法不认可,她和丈夫作为监护人,直到案子进入检察院,才知道周晓若的遭遇。
盲人学生陈思思虽然有视力障碍,但不影响她描述受害过程。她还被威胁不要影响校长救助残障孩子。
根据最高检指导案例例检第42号案,明确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,要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点,按照有别于成年被害人的标准予以判断。根据经验和常识,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合乎情理、逻辑的,且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,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,而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的,应当采纳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,并以陈述为寄出构建全案证据体系。
此次案件中,残障女学生的多次强奸论述,就这样被无视了,只判了这名畜生校长三年。属实是纵恶。这个畜生应该终身监禁,死在牢里才对。